[83]侨研字002号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归侨、侨眷应与国内其他人民一样实行计划生育。但考虑到归侨回国前长期生活在国外,对国内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认识和适应过程,因此,我们在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需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现暂行如下规定:
1、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的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如入境时已怀孕的,不要动员打胎,可允许其生育。
2、夫妻双方均系华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求生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六年者,可允许生育第二胎。
3、在新疆、西藏、内蒙等民族自治区居住的归侨,可参照当地关于少数民族人民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处理。
4、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生育一胎。
此外,国营华侨农场的计划生育工作,除上述情况外,按所在省、市、自治区关于农村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