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鉴于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港澳同胞已成为特别行政区居民,中国公民出入境审批程序日益简化等变化的情况,经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国务院决定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的审核项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对此已予以公布。今后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公安部将制定具体审批方法。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