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国内政会字第031号
驻纽约总领事馆:
(91)纽领侨发字第12号函悉。
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馆提出适当放宽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条件的建议,与国务院侨办(87)侨政安字第167号《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中有关审批条件的规定基本一致,请仍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掌握。
二、目前对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的审批时间过长的主要原因,是地方侨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层层逐级审批,加之通过信使往返传递,要求在三个月内审批完毕,难以做到。为了简化手续,减少审批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今后对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可按下列审批程序之一办理:
1、华侨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回国定居的,我驻外使馆可直接与国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联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并办妥《华侨回国定居证》后迳寄我驻外使领馆(抄报国务院侨办),由我驻外使领馆通知华侨本人回国定居。
2、华侨本人或者经由其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的,其申请一律转送当地侨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并办妥《华侨回国定居证》后迳寄我驻外使领馆(抄报国务院侨办),由我驻外使领馆通知华侨本人回国定居。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