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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华侨回国定居有关手续问题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3/12/27 10:51:06  发布人:jywgl

(88)公六(2)第642号
 
辽宁省公安厅:
     辽公外(1988)150号请示悉。
     关于华侨回国定居问题,公安部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华侨回国定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商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凭侨办的批准通知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由于有的地方对《说明》中“当地公安部门”理解不同,因而在办理具体手续中出现渠道不畅现象。
     我们认为,为方便部门间业务协调关系,做好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说明》中所指“当地公安部门”应是与前者同级的公安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必要时可征求县、市公安局意见。根据“若干问题说明”的规定,华侨回国定居,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凭侨办的批准通知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此项规定,主要考虑华侨回国定居的生活、工作等安置方面的问题很多,需要侨办统盘解决,实际上是侨务部门审批,公安出入境部门发证,但在对外法律上还要写由公安机关核发定居证。
  关于国务院侨办通知今年安置你省100名华侨定居事,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安置旅朝旅蒙华侨回国定居计划办理的,此事今年一月四日国务院侨办的安置计划已抄告你厅(见〔88〕侨政字第001号文),请你们予以配合协助。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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