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侨政安字第167号
各驻外使领馆:
自一九八五年下半年贯彻执行“华侨回国定居从严掌握”的精神以来,华侨回国定居人数有所减少,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掌握标准不一,给正常的审批华侨回国定居工作带来一些困难,部分华侨及国内亲属也有意见,认为我们控制太严,有失情理,不利于团结广大侨胞和侨眷。由于国内条件所限,今后对华侨回国定居仍应贯彻“从严掌握”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工作,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各使领馆和地方侨务部门参考。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报回审批:
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
2、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人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
3、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已在国内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该亲属的户口不得由农转非或由小城镇迁入大城市)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
4、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使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二、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在短期内又要求回国定居者,须经其原所在单位同意复工复职或由原系统安排工作及解决住房;或者有单位聘请,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个别老人因水土不服,语言不通,生活不习惯等原因,坚决要求返回原居住地,国内亲属能解决住房、赡养等问题的,也可报回审批。
三、凡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的华侨要求留国内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对个别情况特殊,有实际困难的,按(85)公发44号文件办理。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