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行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务办公室,各副省级城市侨务办公室: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衔接工作,我办就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可否继续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问题,与人事部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人事部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复函我办,明确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公务员仍继续享受一次性离职费的待遇。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函>》(国人厅函〔2006〕39号)转发你办,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人厅函〔2006〕39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
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
侨眷职工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人厅函〔2006〕39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司《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函》(秘行函〔2006〕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公务员离职出境定居仍可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和《人事部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公务员离职是否发离职费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6〕9号)文件的有关部门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
人事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