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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离退休及退职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问答
作者:不详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8/20 10:19:19  发布人:gaoxp


   问:归侨侨眷离退休及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原有的哪些待遇应予保留?

    答: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问:离退休及退职的归侨侨眷因私出境有时间限制吗?

    答:没有

    问:出境时间超过一年,领取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是否须交相关证明材料?

    答:如果出境超过一年时间,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问:境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是否有效?

    答:由居住国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书,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问:当事人停留的国家与我国未建交如何出证?

    答:如果当事人居住的国家与我国未建交,其相关的公证书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支付单位可凭上述的证明文书,继续支付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生活补贴。

    问:归侨侨眷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获准在该国(地区)定居的,其相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国外及港澳地区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问: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否由国内亲友代为领取?

    答: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可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为领取。领取时须提交有效的生存证明,由原支付的单位发给。

    问: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在外死亡,原单位还应支付哪些费用?

    答;在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上面提到的要求,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各项待遇。

    问:未定居国外的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在境外去世,有哪些后续工作?

    答:此情况发生后,去世人员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该人员在国内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该人员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问;有这样一种情况,已在国外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重回国内居住。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到国内居住的,原支付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离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同样对待。但是对其中一次领取了五年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国外居住不满五年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应从出国之月起计算,在满五年之后方可享受与国内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同等的待遇。

    问:因私出境的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旅费及在境外的医药费由谁承担?

    答:凡因私事出境的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旅费,在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

    问: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系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可否比照上述办法?

    答: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及手续办理,可比照上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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