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出台七项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改革措施。
这七项改革措施是:
一、扩大赴港澳地区探亲受理范围,探望配偶可以多次往返。
内地居民的亲属为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者或其随行家属的,该内地居民可申请前往探望。其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探亲签注分为一个月一次、三个月一次、三个月多次三个类别。对于探望配偶的,可获发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持证人在签注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内地与香港或澳门。对于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亲属的,三年之内再次申请不需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放宽赴港澳地区商务申请条件,简化办证手续。
内地居民受企业或经营单位派遣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申请商务签注,该签注分为十四天一次、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三年多次四个类别。
对于申请三个月以下商务签注实行按需申领,取消对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纳税、创汇等条件限制。一年多次、三年多次商务签注发给确有需要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且无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记录的企业人员。对于一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所在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暂住地可申办赴港澳地区旅游。
对于六十周岁(含)以上或未满十四周岁的内地居民,可向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
四、扩大非公务申请事由。
内地居民个人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前往港澳地区的,如申请人确有需要赴港澳地区处理产业、法律诉讼、移民面试等,可申请“其它”签注。
五、华侨可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或澳门,可向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六、简化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内地居民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地区的,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地区,以及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七、特殊情况可代办申请。
申请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含)或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