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华侨捐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制订如下规定:
一、实施华侨捐赠项目申报登记备案制。政府各级侨务部门是华侨捐赠的管理部门,负责华侨捐赠项目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受赠人在接受华侨捐赠财产前必须填写“华侨、港澳同胞、华人捐赠项目备案登记表”(省侨办统一印制)向侨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如下:华侨捐赠财产价值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以下的,须报县级政府侨务部门登记备案;捐赠财产价值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须报市政府侨务部门登记备案;捐赠财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报省政府侨务部门登记备案。受赠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填写完整的“华侨、港澳同胞、华人捐赠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对符合捐赠条例的项目经侨务部门审核盖章后一份交由受赠人留存,一份由侨务部门登记存档。
2、捐赠人捐赠意愿书或捐赠协议影印件一份。
3、由捐赠人与受赠人共同制定或由受赠人制定并经捐赠人同意的受赠财产使用计划和项目管理制度。
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华侨捐赠项目登记备案材料后,按照华侨捐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登记,一般应在当日予以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给以答复。对于海外华侨在特殊情况下临时决定捐赠的款物,在符合有关捐赠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赠单位可暂时予以接受,但受赠单位必须在受赠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侨务部门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捐赠条例的项目不予登记,侨务部门 应及时通知受赠人。
二、实行“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管理制度。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华侨捐赠项目登记备案材料后,按照华侨捐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登记。对于符合华侨捐赠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捐赠项目,在捐赠款物到位后向捐赠人及受赠人分别发给“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省侨办统一印制)。
三、各市侨办每年将其登记的捐赠项目及所属各县、区的捐赠项目按要求进行汇总统计后(附统计表)报送省侨办。年终时各市应及时将本地区华侨捐赠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捐赠工作经验,提出捐赠规划和重点,并形成文字材料报省侨办一份。
四、政府各级侨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华侨捐赠的财产所有权系国家或集体所有,其使用管理必须接受政府侨务部门的监督。政府侨务部门每年不定期对所辖的捐赠项目的进展情况、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协调和解决好捐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侨务部门要参与华侨捐赠工程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受赠人必须向捐赠人及政府侨务部门报告受赠财产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对于华侨捐赠的工程项目,受赠人应于工程项目竣工后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及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五、落实华侨捐赠项目的各项政策及相关优惠措施。
1、捐赠人从海外向境内捐赠符合海关总署2001年90号令规定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依照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类物资的进口手续及海关免税手续按海关总署2001年90号令规定办理。
2、捐赠人从海外向境内捐赠进口的需要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必须按外经贸机电发(2002)400号文规定向省侨办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许口文件,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
3、捐赠人将在境内投资经营所得的合法利润用于捐赠的,可凭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经当地税务部门同意后办理所得税前扣除手续。
4、捐赠人将其在境内投资企业生产的物资用于捐赠的,应视同销售,捐赠的物资应摊入成本。可凭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经当地税务部门同意后抵扣其相应的产品材料进项税。
5、华侨捐赠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工程建设在符合规划、土地、建设及环保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凭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本省设定的相关行政性收费。
6、华侨捐赠外汇资金的,可凭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
六、捐赠人要求为其捐赠项目冠名、塑像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凡对建筑物冠名或留名纪念的,捐赠金额一般应占工程项目总投资的二分之一以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可按华侨捐赠项目登记管理的范围报请政府侨务部门转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凡对受赠单位冠名的,捐赠金额应占受赠单位固定资产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按华侨捐赠项目登记管理的范围报请政府侨务部门转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对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捐赠项目,如本人提出申请建造塑像纪念,塑像一般不大于真人比例的胸像为宜,受赠单位按登记管理程序,报省侨办转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在经得本人同意后,按登记备案的范围,由受赠人向当地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以政府名义公开表彰,授于荣誉证书。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授予当地荣誉市民称号。
八、对在华侨捐赠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华侨捐赠的介绍人、受赠单位、捐赠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由政府侨务部门给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