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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江苏省劳动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在改革、转制中对归侨工作安排的意见
作者:本站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1995/5/8 8:51:51  发布人:金麦穗

    我省企事业单位在职归侨职工有千余名,建国初期和三年困难时期,他们不顾一切毅然回归祖国,几十年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为我省的发展和祖国的繁荣、统一作了可贵的贡献。当前在企事业单位改革、转制过程中,对他们工作安排如果不当,不仅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而且在国外也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对归侨的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 切实贯彻劳动部劳部发(94)259号文件关于“内退”问题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分流富余人员时,不得搞一刀切和强迫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归侨职工需经本人自愿申请,方能办理“内退”。
    二、 非特殊情况,不到退休年龄的归侨职工,不要让他们下岗、待业;如必需下岗、待工,事前应征求当地侨务办公室的意见,事后应作妥善安排。
    三、 本规定下达前,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已经办理归侨职工非自愿“内退”或下岗的,应尽快按本规定精神纠正过来;各级劳动局和侨办对此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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