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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侨办、江苏省人事厅等关于对工龄满三十年的归侨职工退休后补足原工资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作者:本站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1998/8/28 8:53:57  发布人:金麦穗

各市、县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精神,现对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补足原工资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补足原工资问题
    1.享受退休后补足原工资待遇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归侨职工。上述人员的归侨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侨务办公室审核认定。
    2.上述范围内人员退休后,可以按以下标准分别补足原工资: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归侨职工,其退休前的原工资,参加工改的,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含职务〈岗位〉津贴)、工龄津贴;未参加工改的,应包括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国有或集体企业中的归侨职工,其退休前的原工资,是指标准工资。
    3.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审批手续及经费开支渠道:
    凡符合补足原工资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后,填写《工龄满三十年的归侨退休职工享受补足原工资审批表》,按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的退休补助费,由原单位按月发放。所需经费,国家机关及国有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和现行开支渠道列支,企业列营业外支出。在民政部门领取退休费的,原则上由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5.补足原工资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退休的归侨职工,符合上述规定的,也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关于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及会亲问题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探亲或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经批准出境定居的,所在单位应在该职工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离职金。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其假期和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归侨、侨眷职工会见从境外回来的其他亲属,可给予5—7天的陪同假。有关待遇,按所在单位对事假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升学就业问题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高校和中专学校,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报考重点或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及技工学校,考试总分低于规定录取分数线十分以内的,可以照顾录取。
    全日制高校和中专学校毕业生中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毕业分配或双向选择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积极协助,并给予适当照顾。
    不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以及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上述人员要求就业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参加招干文化考试,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照顾。
    四、关于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问题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或学成回国要求到本省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所在单位应在其取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入境签证后,为其办理保留工职一年或保留学籍一年的手续。(自获准离境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在保留公职期间,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应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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