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侨政字[2003]18号
各市侨办:
《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自2000年4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侨务部门对华侨捐赠管理工作及时地进行了适应性调整,按照《条例》要求,一方面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采取积极主动措施开展对新时期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跟踪服务。从总体上讲,《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效地推动了我省华侨捐赠事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条例》实施两年多来,通过调研和执法检查发现,有部分捐赠项目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对华侨捐赠工作的引导管理和跟踪服务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捐赠项目登记备案机制不健全。《条例》实施后,按规定捐赠项目必须报当地侨务部门登记备案,但实际上很多项目没有按规定执行,造成侨务部门无法全面了解本地区华侨捐赠项目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二是对捐赠项目的实施跟踪、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健全。取消捐赠项目审批制后,客观上使得侨务部门无法对一些捐赠项目参与监督管理,不能及时协调解决捐赠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以至于在一些地方程度不同的存在变更捐赠使用方向,挪用捐赠资金、钻捐赠管理漏洞等问题。三是捐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一些地方还存在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现象。四是缺乏具体引导和鼓励华侨积极捐赠公益事业的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华侨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华侨捐赠公益事业,及时地做好华侨捐赠项目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华侨捐赠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制定了现阶段关于加强华侨捐赠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华侨捐赠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