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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出具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3/12/27 10:38:41  发布人:jywgl

苏省侨政字(1997)7号
 
各市、县(区)侨办: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下称“三侨”考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身份证明,录取分数可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给予照顾。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侨情变化,规范“三侨”考生身份证明工作,现应一些基层侨办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侨”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江苏省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登记表》,“有关单位意见”栏由学校或单位和考生父母(归侨一方为主)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考生父母均在国外定居的,由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表格一式三份,一份连同附件由侨办存档备查,一份放入考生档案,一份报省侨办。
     二、华侨、归侨身份的确认
     华侨身份,一般根据我驻外使领馆对其在国外合法定居出具的公证书认定,也可凭当事人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如美国的“绿卡”等)确认。
     早期回国的归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侨办审核认定;近期回国的归侨,在查实省侨办批准回国定居的批件后,予以确认。
     三、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的身份确认宜从严把握
     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时,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五周岁,无子女;被收养人须不满十四周岁。出具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的身份证明,当事人须提供下述材料:
     1、司法证明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及其附件,主要包括收(送)养人收(送)养申请书、出生、婚姻、家庭成员(子女情况)的证明;收养当事人的职业、经济收入、财产证明和在国外合法定居的证明。以上证明,国外部分,须经我驻该国使馆认证。
     2、领养关系建立后,能证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切实改变的有效材料,包括养父母提供国内养子女教育、生活费用的证明;被收养人所在学校、送养人单位反映领养关系的人事档案材料证明;一定的社会影响证明等。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侨办为“三侨”考生出具身份证明,在热情服务的同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防止个别人弄虚作假。各省辖市侨办对所辖地区负责指导、监督,我办也将对这项工作组织交流和检查。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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