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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总工会转发“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3/12/27 10:58:07  发布人:jywgl

苏劳险安(1982)22号
苏人四(82)149号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财政、民政、公安局、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分支行,总工会,省级各部、委、办、厅(局)、院、行、社及省直属单位:
  现将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如下补充:
  一、上述通知下达以后获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应享受的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等,申请支付外汇的,出国当年的可一次发给。本人要求多发的连同当年在内,至多不得超过一年。下年度的,凭“生存证明书”每半年或一年汇寄一次。委托国内亲友代领的,仍按国内办法按月发给。
  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的,按所在单位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发放办法可参照“通知”规定精神办理。
  三、在执行“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有关部门反映请示。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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