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险安(1982)22号
苏人四(82)149号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财政、民政、公安局、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分支行,总工会,省级各部、委、办、厅(局)、院、行、社及省直属单位:
现将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如下补充:
一、上述通知下达以后获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应享受的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等,申请支付外汇的,出国当年的可一次发给。本人要求多发的连同当年在内,至多不得超过一年。下年度的,凭“生存证明书”每半年或一年汇寄一次。委托国内亲友代领的,仍按国内办法按月发给。
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的,按所在单位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发放办法可参照“通知”规定精神办理。
三、在执行“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有关部门反映请示。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