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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侨办归侨身份认定暂行意见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3/12/27 11:01:34  发布人:jywgl

苏省侨政字〔2009〕21号
 
各市侨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新一代华侨通过各种渠道回到国内发展。其中,有的想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申请办理回国定居和取得归侨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归侨等身份解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归侨身份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认定归侨身份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申请人系1978年12月31日后回国,其出国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出国定居时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国内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2、在国外定居的华侨身份界定,符合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文件规定。
  3、申请人回国后自愿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已取得本省户籍。
  二、认定归侨身份的申请与办理:
申请人凭本人户口、身份证和省公安部门发放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关证明,向其原户口所在行政区域的省辖市侨务办公室申请受理,具体操作办法及《归侨证》发放由省辖市侨务办公室制定。
  三、1978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的归侨,需申请办理或补办归侨身份的,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办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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