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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细则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7/17 0:37:35  发布人:admin

     

(2012年12月12日第八次侨代会修改通过)

 

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及《江苏省侨联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我市市情侨情和侨联工作实际,特修改制定本细则,作为我市各级侨联执行《章程》和《规则》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无锡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无锡市侨联),是中共无锡市委领导的由全市归侨侨眷、在锡华侨华人等侨界群众组成的全市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侨界群众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无锡市侨联是无锡市政协的组成单位,是江苏省侨联的团体会员。

无锡市侨联承认《章程》,执行《章程》规定的任务,遵守《规则》,接受江苏省侨联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全市各市(县)区要建立侨联,做到有组织、有队伍、有经费、有阵地、有活动。归侨侨眷和来锡居住、工作新侨较为集中的园区、镇(街道)以及机关、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侨联组织。各市(县)区及在锡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侨联以及无锡市侨联所属社团组织,是无锡市侨联的团体会员,由同级地方党委或本单位的党组织领导,接受无锡市侨联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章程》和贯彻执行无锡市侨联的决议,完成无锡市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向无锡市侨联报告工作和人事安排与变动情况。

第四条

会员有权参加无锡市侨联的有关活动,有权对无锡市侨联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无锡市侨联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全市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简称侨代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六条            

市侨代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届市侨联委员会召集。代表由市侨联在市委领导下和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特邀方式产生。市侨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无锡市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无锡市侨联的工作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无锡市侨联的工作细则;

四、选举无锡市侨联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知名人士担任市侨联荣誉职务;

六、决定无锡市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无锡市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市侨代会应根据无锡市侨联委员会任期的年限依时召开,如因特殊情况市侨代会提前或推迟召开,须经常委会研究后提交无锡市侨联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市侨联全委会)通过。

第八条

市侨代会闭会期间,无锡市侨联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市侨代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无锡市侨联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九条

市侨联全委会采用等额无记名方式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由团体席位和个人席位组成。

市侨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第十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主席、专职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第十二条

市侨代会、市侨联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都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第十三条

市侨联主席、副主席应当由归侨、侨眷和在锡华侨华人担任。其候选人名单由当地党委提名,提名人选须征求上一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第十四条

无锡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增聘市侨联荣誉职务;可根据需要补选或增选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常务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在我市创业和工作的新侨代表性人士,可以参加各级侨联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市侨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团体席位的常委如退休或者调离侨联工作岗位,按规定程序在市侨联全委会上卸免。上述职务由接替其工作的同志通过市侨联全委会补选担任。

第十七条

担任无锡市侨联委员会荣誉职务的人士,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无锡市第八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市侨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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