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定名:本基金会定名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英译名:OVERSEAS CHINESE ECONOMIC AND CULTURAL FOUNDATION OF CHINA ,缩写OCECFC。
第二条:性质:本基金会是由中国侨联发起设立的,对国 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全国性侨界综合性基金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发扬侨胞热心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支持华侨事业和侨界关心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福利等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海内外广大侨胞服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侨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资金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基金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甲一号,邮编为10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1.遵照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界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2.资助弘扬中华文化和华侨历史研究活动,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3.奖励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祖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发展华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
4.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共宣传和其它有助于侨务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核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本基金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经中国侨联批准产生。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理事会。
4.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经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经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经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侨界基金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侨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它有关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应办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1.捐赠;
2.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 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会换届或交接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侨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侨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侨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