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侨联华商联谊会(Fraternity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Businesses of th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简称中国侨联华商会(AFROC Business Fraternity),是由华商及其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受中国侨联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中国侨联华商会团结联系广大归侨侨眷、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华侨华人企业家及其企事业单位、侨联自办企业和侨属企业,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贡献。
第三条 中国侨联华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维护会员在国内的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以服务会员、贡献社会为宗旨,把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作为基本任务。
第五条 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会员开展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鼓励支持会员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世界各地华商组织和企业家的联系,推动会员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加强与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建立相关的资源数据库和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第三章 会员和名誉职务
第十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 单位会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由归侨侨眷、华侨华人以及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
(二) 个人会员:
改革开放以来回国创业的华商企事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归侨、侨眷、华侨、华人中的企业界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侨的身份,并有入会愿望;
(二) 承认并遵守《中国侨联华商联谊会章程》;
(三) 热心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四) 在经济、科技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代表性。
第十二条 入会和退会程序:
(一) 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所在地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也可由两名理事推荐;
(二) 申请入会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中国侨联华商联谊会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 会员长期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愿退会,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四)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与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下列名誉职务:
(一)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 顾问;
(三) 名誉理事。
第十六条 对推动本会事业发展和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各界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协商,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授予上述名誉职务,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侨联华商联谊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组成。首届理事会领导成员由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任期一年。此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
(七) 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八) 聘请名誉职务;
(九) 审议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随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均需由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场所设中国侨联经济科技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三) 其它。
第二十四条 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侨联审定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章 本章程由中国侨联华商联谊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