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侨联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阴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及《无锡市侨联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市情侨情和侨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作为我市侨联执行《章程》和《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江阴市归侨侨眷联合会(简称江阴市侨联),是中共江阴市委领导的由全市归侨、侨眷、回国创业和工作的新侨等侨界群众组成的全市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侨界群众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江阴市侨联是江阴市政协的组成单位,是无锡市侨联的团体会员。
市侨联承认《章程》,执行《章程》规定的任务,遵守《细则》,接受省及无锡市侨联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全市归侨侨眷和来澄居住、工作的新侨人数较多的镇、街道、园区和高等学校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侨联分会;村、社区、企业要建立侨联活动小组。各镇、街道及园区侨联组织以及江阴市侨联所属社团组织,是江阴市侨联的团体会员,由同级地方党委或本单位的党组织领导,接受江阴市侨联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章程》和贯彻执行江阴市侨联的决议,完成江阴市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团体会员应按时向江阴市侨联报告工作和人事安排与变动情况。
第四条 会员有权参加江阴市侨联的有关活动,有权对江阴市侨联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江阴市侨联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侨联的领导机构是全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简称侨代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六条 市侨代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届市侨联委员会召集。代表由市侨联在中共江阴市委领导下和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特邀方式产生。市侨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江阴市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江阴市侨联的工作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江阴市侨联的工作规则;
四、选举江阴市侨联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知名人士担任市侨联荣誉职务;
六、决定江阴市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江阴市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市侨代会应根据江阴市侨联委员会任期的年限依时召开,如因特殊情况市侨代会提前或推迟召开,须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江阴市侨联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市侨联全委会)通过。
第八条 市侨代会闭会期间,江阴市侨联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市侨代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侨联全委会采用等额无记名方式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由中共江阴市委提名,提名人选须征求上一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市侨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行使其职权。江阴市侨联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
第十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主席、专职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第十二条 市侨代会、市侨联全委会,都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过半数委员的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第十三条 江阴市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增聘市侨联荣誉职务;可根据需要补选或增选委员、但增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委员的补选、增选、卸免和罢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市侨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退休或者调离侨联工作岗位,按规定程序在市侨联全委会上卸免。上述职务由接替其工作的同志通过市侨联全委会按民主程序补选担任。
第十五条 担任江阴市侨联委员会荣誉职务的人士,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江阴市侨联第七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市侨联负责解释。